石河子大学精品(一类)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5-03-26浏览次数:1304

一、总  则
  第一条   精品(一类)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推进教育创新,深化教学改革,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共享优质教学资源,进一步促进教授上讲台

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精品课程是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一类课程是教师队伍结构合理、教学条件优良、教学过程规范、教学效果显著,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课程。
    第三条   精品(一类)课程建设的目的,在于从课程建设方面推动学校各专业课程体系、教学内容的进一步改革,全面加强教学建设,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课程建设工作,使我校课程建设工作上一个新台阶,积极培育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确保精品(一类)课程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省级关于精品课程建设的系列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申报立项范围
     (一)连续开设3年以上大学开设的所有本科课程。
     (二)申报校级一类课程必须由学院推荐。
     (三)申报校级精品课程须为校级一类课程。
     (四)申报省级精品课程须为校级精品课程。
     (五)申报国家级精品课程须为省级精品课程。
    第六条   申报立项条件
     (一)教学条件较好、教学状态较优、在长期教学实践中形成了独特风格、教学建设与改革有特色和成效、教学质量高,得到广大学生、教师和专家好评的课程。
       1.教学条件:教师队伍、教材、教学管理、图书资料、实验室以及教学设备等因素。
       2.教学状态:课程实施过程中教师的教学思想、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教研状况及教学内容改革、优秀教材的使用、考试制度和试题库建设等因素。
       3.教学建设与改革有特色和成效:课程建设在上述诸方面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初步具有的特色。
     (二)申报精品(一类)课程应制定相应的教学改革和建设方案。教学改革和建设方案应紧密结合专业及学科发展的需要,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要跟踪学科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
     (三)精品课程负责人原则上具有教授职称(部分课程可为限额内学院推荐的副教授),一类课程负责人为副教授(部分课程可为限额内学院推荐的讲师),且近三年主讲该门课程不少于两轮,并应每学年组织该门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改革。
     (四)精品(一类)课程要恰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方法与手段,及时更新课程内容,课外充分利用网络进行教学与管理,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网络课件、授课视频、师生互动等要上网免费开放,实现我校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建设一批资源共享课。
     (五)精品(一类)课程教材应是高水平教材。课程组应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和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鼓励建设一体化设计、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
     (六)精品(一类)课程建设要大力改革实验教学的形式与内容,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的比例。
     (七)精品(一类)课程的建设工作重点在学院和系、教研室(课程组)。学院应保证课程建设的教学活动条件,学校和各学院共同保证相应的建设经费1︰1配套。
    第七条  申报立项、评审及建设
    校级一类课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分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四个步骤,申报、立项、验收每年一次。
     (一)申报时课程负责人需填写《石河子大学精品(一类)课程申报表》,并由学院组织专家评审推荐后方可申报。
     (二)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学院推荐的精品(一类)课程进行评审。
    评审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资格审查,网上教学资源评审或实地抽查和校内公示。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校本科教学委员会组织复审;如无异议,经学校批准后正式立项。
     (三)校级精品(一类)课程的申报立项、检查于每年12月进行。
     (四)符合条件的校级精品课程可申报省级精品课程,符合条件的省级精品课程可申报国家级精品课程,由教务处组织推荐评审,并负责上报上一级有关部门。

  三、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精品(一类)课程采取项目负责人制,依照《石河子大学本科精品(一类)课程评价指标等级标准》,并参照国家精品课程建设指标,积极开展精品(一类)课程建设的各项工作,每年及时向学校管理部门上报课程建设进展情况。原则上不得变更负责人,因负责人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变更负责人的课程,相关学院需在每年10月提出负责人变更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九条  获准立项的精品(一类)课程,课程负责人须填写《石河子大学精品(一类)课程建设目标任务书》。
    第十条   课程建设实行滚动机制管理。
     (一)国家级精品课程
       凡是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停拨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大学将拨付国家级精品课程配套建设经费10.00万元,从次年开始分两年拨付。课程按照校级精品课程进行建设管理。
     (二)自治区级、兵团级精品课程
       凡是被评为自治区级、兵团级精品课程,建设期5年,停拨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大学将拨付省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3.0万元,从次年开始分5年划拨。课程按照校级精品课程进行建设管理。
     (三)校级精品课程
          (1)校级精品课程建设期为5年,停拨一类课程建设经费,大学拨付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3万元,按年度划拨。
          (2)对于已经达到建设期的精品课程,如果达不到省级及以上课程建设水平的,将停止拨付课程建设经费,保留“石河子大学精品课程”荣誉称号。
     (四)一类课程
          (1)一类课程建设期3年,专项建设经费为1.2万元。按年度划拨,允许有两个建设期,第二建设期经费同为1.2万元,两个建设期合计2.4万。
          (2)对于已经达到两个建设期的一类课程,未建设成校级精品课程的,将停止拨付建设经费,保留“石河子大学一类课程”荣誉称号,允许申报校级精品课程。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石河子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精品(一类)课程组应保证“石河子大学精品(一类)课程”在教务处网上的正常运行、维护和升级。校级精品(一类)课程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免费开放,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精品(一类)课程建设期内,学校将于每年12月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检查工作由学校教务处和有关专家进行网上教学资源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课程应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整改。限期不予整改的将取消“石河子大学精品(一类)课程”称号,停止划拨课程建设经费,但保留其两年内申请复查的资格;复查合格的恢复“石河子大学精品(一类)课程”荣誉称号,但不补发课程建设经费。
          (1)对于要求整改的精品课程,将停止建设经费投入,半年后应主动提出申请,进行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合格者,学校恢复其“石河子大学精品课程”荣誉称号,复查验收不合格的取消精品课程称号。
          (2)对于要求整改的一类课程,将停止拨付建设经费,半年后应主动提出申请,进行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合格,学校恢复其“石河子大学一类课程”荣誉称号,复查验收不合格的取消一类课程称号。
    第十四条  校级精品(一类)课程建设期满后,由所在学院进行达标自评,达标者方可向学校提出验收申请。学校根据《石河子大学精品(一类)课程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评估。
凡评估验收未获通过者,应由所在学院返还1/2或全部课程建设费。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
    凡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将给予每门课程1.00万元的奖励;凡被评为自治区级、兵团级精品课程的,将给予每门课程0.3万元的奖励;年度检查被评为校级优秀精品课程的,将给予每门课程0.1万元的奖励,被评为校级优秀一类课程的,将给予每门课程500.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凡申请“石河子大学精品课程”评审的学院和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精品课程”称号期间,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自然授予学校。                

                                               四、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石河子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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