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5-03-26浏览次数:926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  号)文件精神,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开展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石河子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项目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建设目标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学院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开展改革与创新,促进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实践环节、教学运行、管理机制和教学组织形式等多方面的综合改革,构建有利于多样化创新人才的培养体系,形成一批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满足国家对社会紧缺的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和应用人才的需要。  

三、建设内容


    第四条 组织开展重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和实践,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性和推广价值的教学创新成果。


    第五条 推进教育教学理念、人才培养模式及管理机制创新,为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提供新思路、新经验和新方法。  


    第六条  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联合建设人才培养改革创新实验区,倡导和支持各学院共享师资资源、互相开放教学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联合组织开展教学观摩活动等,逐步构建学院之间教学协作平台;  


    第七条 支持各学院积极引进和吸收优质教学资源,注重开展教学交流和合作,不断提高教学创新水平。四、组织机构  

 

    第八条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建设和评审工作由教务处具体负责,采取申报评审、年度检查、验收的方式进行。由学院负责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先行建设和自主申报工作,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并择优推荐。  

五、申报立项


    第九条  申报立项范围:申报专业为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本科专业。申报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优先支持有博士学位点或硕士学位点支撑,已连续培养了4  届以上毕业生的专业,且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


    第十条  申请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进行综合性配套改革,突破旧有模式,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培养目标明确;对本领域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或应用型人才培养具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有明确的工作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具备较为完整和独特的人才培养方案,创新点突出;人才培养预期效果好,对本领域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或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十一条 申报立项步骤

      1.学院申请。由实验区负责人填写《石河子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申报表》,由学院对申请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及经费核算等内容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项目报送教务处。  

      2.学校评审。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学院推荐的实验区进行评审,经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正式立项。

      3.申报立项时间。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申报立项每年十一月进行一次,当年十月三十日前任何时间均受理申报材料,评审时间以当年的通知为准。  

六、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立项建设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周期为4 年。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行实验区建设负责人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负责人在实验区建设期间应认真参照《石河子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评估指标体系》积极开展实验区建设的各项工作,每年十一月教务处组织进行年度检查。对未达阶段建设要求且限期未予整改者,学校将取消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停止划拨建设经费和取消该实验区所在学院下一轮同类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建设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1.学校对立项的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支持。经费按《石河子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2.学院对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

      3.学校除在建设立项方面给予支持外,在硬件建设经费上也将给予适当的倾斜。

      4.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项目审批获准后,需填写《石河子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任务书》,根据学校和学院投入的建设经费标准,编制并执行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5.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学院、实验区建设负责人、教务处、计财处具体管理。

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验收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期满后,由实验区提出验收申请,学校组织专家对实验区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经验收合格的实验区,由学校正式授予“石河子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称号,并向学校公布。


    第十七条  在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基本要求,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评选。

八、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石河子大学教务处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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