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5-03-26浏览次数:159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石河子大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加强和改善对石河子大学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建设和管理,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河子大学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形成合理的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第三条 石河子大学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及有关要求,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申请新增本科专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四条 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学校发展规划,有经过一年具体人才需求调研后形成的新增本科专业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
  (二)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三章 设置权限

    第五条 石河子大学依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由学院提出新增专业申请、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统一向兵团教育局提出申报。经兵团教育局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六条 石河子大学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第七条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教育部确定并公布。

第四章 设置程序

    第八条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专业设置和调整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专业设置和调整每年6月初集中申报一次,由学院自主推荐;
    (二)学校于每年6月中下旬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
    (三)经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评审同意后,按照相关程序报教育部。

    第九条 学校申请设置、调整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院发展规划;
  (二)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三)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四)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五)培养该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调查证明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五章 目录外专业的论证

    第十条 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由学校主管部门邀请教育、科技 、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  (不含申请设置该专业的学校)专家、学者组成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 论证小组人员名单须在论证前报教育部核准。

    第十一条  对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应着重论证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
    (一)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二)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主干学科(或主 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论证后,由论证小组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报告和专业介绍。


第六章 评议、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石河子大学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为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 委员会根据社 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等情况,对本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进行评议。  

    第十三条  教务处收学校委托,对全校专业(含新增设专业)进行日常管理、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或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教学质量差、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学校将限期整顿、调整,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专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