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石大校办发[2001]14号)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5-03-26浏览次数:64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是高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了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提高我校科研水平、理顺实验室管理体制,学校成立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为充分发挥委员会作用,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石河子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是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的全校性实验室工作咨询、审议指导和管理的机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定,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主管副校长担任,付主任一名,由大学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各学院及直属系推荐。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实践教学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大学教务处主管实践教学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实践教学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处理有关日常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热爱关心实验室工作、重视实验教学、富有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经验、具有创新意识和改革精神,实验室工作成绩显著,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治学严谨的专家、教师、实验教师和管理干部组成。


第三章委员会主要职责


第五条研究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管理、实验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审议有关实验室建设、发展等重大决策。


第六条审议实验室建设规划。论证实验室的设置、建设、撤销和合并方案。论证重点实验室的建立和建设方案。


第七条审议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审查大型仪器设备申购报告,论证高档精密仪器布局及科学管理方案。


第九条审议实验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计划。


第十条审议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组织鉴定五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工作。


第十二条审议论证实验室体制改革方案。


第十三条组织开展实验室工作学术研讨会和实验室工作先进经验交流会。


第十四条对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指出改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