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校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它担负着出人才、出成果的重任。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实验室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条件和效益,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是一个由人、财、物、实验、信息等要素有机结合组成的实体。根据教育部第20号令的精神,实验室的管理以《高等学校实验工作规程》为执行依据。我校实验室的主管单位是大学教务处。
第二章实验室的任务和性质
第三条实验室的任务:
(一)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二)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四)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五)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六)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四条实验室的性质分为:
(一)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是指面向全校学生开设公共性实验课(包括普通物理、普通化学、计算机语言以及外语听力等)的教学实验室。
(二)技术(或称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是指面向全校(系)学生开设公共性实验课或者是向全校部分专业(或者学院(系))开设公共性实验课的教学实验室。
(三)专业课(或称科研)实验室,是指面向一个或多个专业学生开设实验,或以科研、技术开发工作为主的实验室。
(四)校级、院(系)级实验中心,指承担全校或学院(系)实验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的实验室。
(五)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开发(专业)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承担硕士研究生以上教学任务和重点科研任务的实验室。
在实验室成立时应明确实验室的性质,由于任务改变而需改变实验室性质的单位,应另行申报。
第三章实验室的建设和体制
第五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的专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其它辅助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学科发展的原则
建制实验室以教学、科研需要为前提,同时要充分考虑学科发展,保证重点学科和有发展前途的边缘学科对实验室的需要。
(二)通用开放、资源共享的原则
各院系根据情况,建立在本院(系)或全校范围内使用相对普遍的仪器设备开放实验室及面向全校或相近学科的公用教学实验室。
(三)以省部级重点学科为依托,以系(院)为基本单位建制实验室的原则
取消以教研室为单位的实验室建制,以系为基本单位建制学科实验室。一个系若不具备建制实验室的条件,不能单独建制实验室,只能与相近学科共同建制实验室。凡跨系的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所跨系不再单独建制实验室。尽量避免人员、实验室设置方面的低效重复。
(四)相对集中的原则
建制实验室,应尽可能考虑实验室所处位置,确保实验室位置相对集中。
第七条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建立、调整、撤销实验室须经过申请、论证和批准三个程序。即由院(系)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大学教务处实践教学办公室提出申请,再由学校组织论证,最后经主管校长批准、认可。未经批准建立、调整的实验室,学校将不予划拨实验经费。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可以指令新建、调整、撤销实验室或对现有实验室进行结构调整。
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调整与撤销,需经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学校的实验室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大学教务处归口管理,并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以院(系)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学院(系)要有一名院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要有专(兼)职的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秘书协助主管院领导(系主任)做好本学院(系)的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九条大学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室管理,包括实验室的规划、建设计划以及实验仪器设备、消耗品的计划、采购和供应,并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等。院(系)及实验室要根据学校的规划,编制符合本学院(系)、实验室的中短期建设计划,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包括教学、科研任务的安排、仪器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大型、贵重仪器的使用及对外开放、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的管理、实验室环境卫生与安全管理、基本信息的收集以及档案管理等。
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实验室还应按照实验室评估标准,做好实验室评估工作。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条实验室根据需要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修养、较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同志担任。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实验室主任,由相应专业的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的任免,由院(系)领导提出,校人事部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实验室的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十二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具体职责学校另行发文。
第十四条为了稳定实验室技术人员队伍,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系)要做好实验室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以及培训工作,在各方面为他们创造条件,要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业务精湛、敬业奉献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要建立奖励制度,表彰和鼓励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
第五章物资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的物资管理分两大部分,即仪器设备的管理(含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和低值耐用品的管理。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耐用期为二年以上,构成独立使用的或不能独立使用的附件和部件、但符合部颁固定资产目录的资产。低值耐用品是指 800元以下的,耐用期为二年以上、符合部颁固定资产目录的仪器设备或能独立使用的器械。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遵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执行,学校将另制订具体的执行办法。仪器设备管理由大学教务处实践教学办公室及教材设备供应中心负责管理,包括设备的增置、验收、使用、调拨、报损、报废、留用及低值耐用品管理等。
第十七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查核对,一般一年至少一次,对照大学教务处实践教学办公室的打印清册与自建帐核对、自建账与实物核对。在工作中,发现错误之处应及时纠正,对长期不用或多余的仪器设备应造册报大学教务处实践教学办公室进行调剂,尽量做到物尽其用。
第十八条学院(系)以及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物资的管理。实验室要做好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要有专人负责。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努力提高利用率,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服务。要积极开展院(系)间以及校际、地区间的协作共享工作,充分发挥这些仪器设备的作用。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实验室的教学经费主要是教学设备费和实验维持费。教学设备费和实验维持费应当主要面向本科生实验教学。教学设备费由大学教务处管理,实验维持费各学院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教学设备费是维持、更新和添置实验室日常应开教学实验项目的经费。教学设备费的使用采取立项申报的办法,由学院提出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大学教务处实践教学办公室,学校根据实验室建设计划和年度经费总额确定本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实验维持费是指维持日常应开实验的消耗,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以及室内零星的小装修、维修所需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的其它专项经费有:仪器设备维修费;实验室室内装修费等。实验室需要时应提出申请,主管院领导提出意见,报大学教务处实践教学办公室,主管部门视经费情况及实验室状况,提出解决办法。
第二十三条教学设备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学校另行文件。
第七章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依据学校教学大纲要求和教学计划,实验室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和安排、实验项目的选择等做好统筹规划。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需按规定填写实验教学项目计划表,交大学教务处实践教学办公室汇总。由实践教学办公室制订出学年的实验教学计划执行表。
第二十六条学年末实验室对照实验项目计划表,做好实验项目开出情况反馈,并接受大学教务处的检查或抽查,为学年实验室考核作准备。
第二十七条加强实验教学的过程管理。实验开始前,负责实验的指导人员必须向每位学生讲解《学生实验守则》,要重视学生实验报告的质量,完善实验教学考核或考查制度,定期做好执行情况检查。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应加强实验教学的改革,积极进行实验内容、实验手段、实验装备的更新与改进工作。要适应“全面素质教育的创新能力培养”的新形势,开设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积极努力创造条件做好实验室的开放。要鼓励广大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实验教学自制仪器设备的研制工作,学校在编制及经费上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九条实验教学具体管理办法见《石河子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八章实验室信息管理
第三十条实验室信息收集内容比较广泛,包括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料与使用情况;实验项目情况;实验人员情况;实验教材和改革情况;实验用房情况;实验和科研任务完成情况;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信息收集的主要目的:一是建立实验室完整的工作档案,二是完成上级主管部门所需的统计报表。信息的收集要有利于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信息收集工作实行实验室主任(秘书)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秘书)可把任务落实到每位工作人员,学期或学年末整理汇总。对认真负责的同志要给予奖励,对责任心不强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的信息收集管理制度和档案制度另订。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要积极、负责地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加强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防爆、防盗、防触电、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学院(系)要定期组织各实验室相互检查并要有记录,有关办法另订。
第三十五条各实验室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的精神,联系实际,制订适合本实验室工作的实施细则,报大学教务处实践教学办公室审定并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大学教务处负责检查落实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