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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试行)(石大教发〔2014〕64号)
课程成绩是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严格成绩管理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教学改革和提升教育教学水平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学生课程成绩管理,完善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制度,保证课程成绩与学分的准确性、严肃性,根据《石河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石河子大学考试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科生按学校规定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必修、选修)学习,并完成各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方取得该课程学分,并记入本人成绩档案。考核不合格(不通过)的课程须按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后认定相应学分。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始终有效,每门课程每次考试成绩均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最终档案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三条学籍异动(转专业、转学、参军复学、留级等)学生需提供原修读课程成绩单,由学生所在学院初审,报教务处审批后予以学分认定。
第四条大学英语等教改课程按照课程改革方案予以相应成绩和学分认定。
第五条由学校选派或批准赴外校交流学习(含暑期学校)的学生,其学习期间课程成绩和学分予以认可。未经我校选派或审批,自行联系到其它高校学习的,其修读学分不予认定。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和成绩,必须为交流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单或学习证明。其他形式的学分和成绩,学校不予认定。
第六条学生在外校所学课程的课程内容与我校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按照我校课程名和学分进行对应认定,并记载成绩;无法进行对应认定的课程学分,可认定为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选修课学分。学生在对方学校所学的语言类课程学分,优先对应冲抵我校外语类必修课学分。学生在外校所修必修课,如学分低于我校教学计划相应课程学分要求的,将根据专业教学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补修,但毕业总的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需达到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毕业最低要求。学生在外校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若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回校后必须重修。原则上,《新疆历史与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教程》课程需参加校内修读。
第七条国防生修读的军事类课程予以学分认定,并在档案成绩中进行记载。
第八条认定后的课程成绩与学分(含不及格的课程)均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予以记载,并纳入学业平均绩点分计算。学生可通过教务网络管理系统查询。
第二章赴境外(出国)学习学生课程成绩认定
第九条经个人申请、申报和学校审批同意赴境外(出国)交流学习的学生,境外学习期间,成绩及学分认定以校际间跨校修读人才培养计划或两校共同制订的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为主,成绩转换参照《石河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五级制成绩”进行认定。
第十条学生赴境外学习成绩单由学习院校通过我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中心)转至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校际间跨校修读人才培养计划和境外学习成绩单由学生所在学院备案存档,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初审,教务处负责审核与学分认定。
第十一条出国学习学生应于返校后2周内办理学分认定手续。将《石河子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和相关附件材料提交到学院教科办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附件材料为:(1)对方学校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原件一份;(2)经学生所在学院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等派出机构审核盖章成绩单中文翻译件一份。(3)两校共同制订的联合培养计划或校际间跨校修读专业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出国学习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参照两校共同制订的联合培养计划或校际间跨校修读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其计算机水平考试成绩和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审定。如学业成绩全部合格,达到学校毕业和授予学位的标准,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境外学习成绩单复印件(盖章)和本校学业成绩单同时载入个人档案。
第三章国内插班交流学习学生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交流高校互认课程和学分。由学校选派至其它高校插班交流学习的学生,其交流期间,所学课程和学分予以互认。交流学校负责出具学生成绩单、学习证明和交流学习考评意见,由交流学校教务部门统一寄送至我校教务处。
第十五条学生应于返校后2周内办理课程和学分认定手续。填写《石河子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交流学校出具的课程成绩单,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赴国内高校插班交流学习学生,其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要求遵照我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
第十七条相同教学内容(要求)、相同学分且考试成绩合格的课程可直接进行学分对应认定。未经修读的专业基础(核心)课程或已修读但达不到转入专业课程教学要求的课程需进行补修;已修读但学分低于转入专业的专业基础(核心)课程,由学院根据教学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补修;多出的课程学分可申请认定为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转专业学生需在开学第1周内到学院教科办申请办理课程学分认定和课程异动手续。学生填写《石河子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从教务管理系统直接打印的经原专业所在学院审核的个人有效成绩单,经转入专业学院教科办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认定。同时,学生应对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毕业学分要求,在学院教科办的指导下制定补修课程修读计划,填写《石河子大学本科生学籍异动课程修读申请表》。
第五章其它类学籍异动情况课程成绩认定
第十九条参军入伍复原学生。学生参军离校学期未修读完课程可按75分记录成绩,并认定相应学分。参军入伍学生复学后,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文件,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相应课程以85分记,并认定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留级学生。学生留级之前原修读且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做有效认定,学生也可以书面申请重新修读相应课程。
第二十一条因病等其它原因复学学生。学生休学期间的课程需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办理学籍异动课程补修,经补修、考核合格后方取得相应课程学分。与实际修读年级教学计划相比多余的学分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二条转学学生。转入学生需提供原修读院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原始成绩单,于开学第1周内在转入学院的指导下办理课程及学分认定,并结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补修计划。
第六章创新学分认定
第二十三条创新学分,指学生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之外,由学校组织的各种竞赛性、科研性、学术性、实践性活动所取得的学分。这些活动主要包括由校、院及省级以上部门组织,并经教务处核准的重点学科竞赛、科研训练、发明、专利、设计、科学研究等。
第二十四条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学科竞赛培训的学生,参加学校批准立项且通过验收结题的大学生研究训练计划或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可申请认定创新学分,计入普通教育选修课程学分。如有新增项目,由校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学科竞赛学分根据参赛级别、培训学时和竞赛获奖等情况,可认定0.5-4学分;参加学科竞赛培训和竞赛,未获得竞赛奖励的,由培训、竞赛承办单位考核,比照竞赛获奖情况降低一档认定学分,具体参照《石河子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附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同一学生参加多项学科竞赛所获得创新学分可以累加,同一学科竞赛项目不同级别的获奖或同类科研训练课题不同级别的立项只能认定一次,可按照最高级别认定学分。同一类别相同项目的创新学分只能认定一次,不可重复认定。
第二十七条创新学分认定以承办单位提交的活动过程材料、文件或证书原件(获奖批复文件、荣誉证书、项目结题文件、成果鉴定证书)为依据。学科竞赛学分由学生申请,经学科竞赛承办单位审核、统一报教务处审批后进行认定;科研训练创新学分由教务处按照项目结题文件统一予以认定。
第七章大型文体活动成绩及学分认定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文体活动(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或因此长时间参加集训而耽误正常课程学习或考试的,可以申请认定相应课程学分。主要指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文艺展演、体育比赛等大型文体活动。
第二十九条文体活动期间课程加分和学分认定,按照实际演出(比赛)级别、演出(比赛)时间、演出(比赛)任务、获奖情况、任务完成情况和个人表现等进行。
第三十条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型文体活动,较好完成演出(比赛)任务、且取得优异成绩、无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优秀学生演员(运动员),经个人申请、活动组织单位审核申报、教务部门批准后予以成绩和学分认定。
第三十一条演员(运动员)集训或比赛期间学习或考试的课程,原则上按照75分记载,具体可参照该课程班级平均分和文体活动成绩进行认定,加分或认定后相应课程成绩不超过85分。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同等认定学分,不重复认定。
第三十二条文体活动结束后由活动组织单位负责初审并填写《石河子大学本科生参加大型文体活动期间课程成绩认定申请表》,附相关部门签批意见材料,报教务处办理学分认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章附件
1.石河子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2.石河子大学本科生参加大型文体活动期间课程成绩认定
申请表
3.石河子大学学籍异动学生课程及成绩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