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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本科生课程补考及重修管理办法(试行)(石大校发〔2016〕136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教学过程管理,提高我校考试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推进优良学风建设,增强学习效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石河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课程补考(重修)原则
(一)教学计划内的必修课程(实践教学环节除外)考核不及格者,须参加次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补考。专业选修课安排补考,学生可申请参加;公共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课程不及格者可另选其它课程。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者,只能申请随低年级跟班重修。每次补考和重修课程不得超过8门。
(二)补考(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可申请参加下年度相应课程补考(重修)。至规定学制期满仍有课程不及格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重修相应的课程。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毕业前的补考环节。
(三)补考及重修由教务处统一协调组织,一般安排在开学初第2至4教学周完成。
(四)总评成绩低于80分且及格的理论课程可申请一次重修,四年制专业学生最多可申请重修6门课程,五年制专业学生最多可申请重修8门课程。已及格课程申请重修的学生须跟班修读,并服从教学班的正常教学管理,课程成绩以重修考试实际成绩记载,相应课程原总评成绩作废。已及格的实验实践课程不安排重修。
第二条 补考学习方式
学生可通过登录学校课程网站进行自学,或申请进入相应的班级课堂听课学习。
第三条 补考(重修)申请流程及要求
(一)每学期第1教学周内,由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网络系统申请补考(重修)课程。
(二)学院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为依据,指导申请课程补考(重修)学生在网上报名,并进行补考(重修)资格初审。
(三)原则上补考(重修)课程须与不及格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和学分相同。若由于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引起同专业的低年级不再开设需补考(重修)课程,或与原修课程学分不一致时,学生申请跨专业同类课程,或同专业相近课程,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重修)
(四)通过审核的补考(重修)名单经教学院长签字后由学院教科办送至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实践教学环节重修名单需报至相应的承担单位和任课教师。
(五)申请课程重修且需要跟班听课或跟班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课程承担单位同意后办理听课证。
第四条 补考及重修纪律
(一)期末考试中缺考、违纪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次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补考。
(二)因生病等特殊原因确不能参加补考(重修)者,可申请办理缓考手续。如在毕业时仍因缓考而未能参加补考的课程,其缓考时效随毕业而终止。
(三)申请补考(重修)后无故不参加者,按“缺考”处理,“缺考”和考试“违纪”者,相应课程减少一次补考机会。
第五条 成绩认定
补考(重修)课程成绩及格者方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补考课程成绩<60的,有效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课程绩点为“0”;补考课程成绩≥60的,有效成绩=(补考成绩+60)/2,课程绩点按有效成绩计算。
第六条 其它说明
(一)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