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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实践教学工作暂行条例
(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与理论教学紧密联系,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以实际操作为主,获得感性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综合素质的一系列实践性教学活动。它包括公益活动、实验、实习、科研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实践环节。
第二条 为加强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对实践教学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实践教学体系建设
第三条 各专业要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在整体优化的原则指导下,按照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到综合、循序渐进,精选若干环节,建立符合本专业特点的,贯穿全学程的实践教学体系。
第四条 列入计划的实践教学环节,要有规范的教学大纲、指导书、考核标准;有严格的学时保证和实施方案;有相对稳定的指导教师队伍和基地,以保证教学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实践教学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对搞好实践教学具有重要作用。学校实验场、站,应切实发挥校内基地的作用,保证大部分专业实践环节的进行,并不断搞好建设。同时,各学院应本着自愿互利、双向受益的原则,也可结合教师的科研基地等,建立符合条件的、相对稳定的校外基地。
第六条 教师在实践教学任务的完成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院系应根据实践教学任务的需要,聘任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知识面宽、年富力强、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作为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对青年教师也应有计划地安排实践锻炼,加强培养,使其尽快成为指导实践教学的骨干教师,以保证指导教师队伍的长期稳定。
第七条 各专业实践教学体系要科学化、规范化,一经确定,必须认真执行。必须增减时,需经专业论证,并将论证的书面材料报大学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大学教务处负责实践教学计划的协调,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全校性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安排以及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的调控等工作。
第九条 院系负责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建立,各环节教学大纲、实施细则、考核办法的制订。具体实践环节及实施方案的落实,指导教师的安排,基地的确定以及教学效果的检查和考核等工作,各学院应有专人负责实践教学业务。
第十条 列入计划的社会实践环节,可以由校团委和院系结合假期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对科研训练、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实习等环节,学院要建立相关领导小组,负责学生选题的论证、中期检查以及论文答辩或总结交流等工作。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负责有关具体实践教学方案的制定、落实,实习的日常管理,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指导学生解决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等。
第四章 实施
第十三条 每学期按时填报下一学期的实践教学任务书。课程实习随课程教学任务书填写,独立的实践环节必须单独填写。
第十四条 各实践环节在执行前,需将具体实施方案送大学教务处备案,实施方案包括实习专业、人数、内容、地点、时间、指导教师、经费使用办法等内容。实施方案是检查、评估的依据,也是经费分配的依据,必须认真制定,按时交报。
第十五条 某些实践环节,可采取技术服务的形式.收取一定的费用,以缓解实践经费的不足。对于此类实践环节,学校将予以鼓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为落实本条例,各学院可对主要实践环节分别制定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本条例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