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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考试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考试制度,严肃考试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石河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的检查与评价,也是检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试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生掌握、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也反映教师的教学质量与效果。考试应遵循独立完成、公平考核、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 考试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学校的学习风气和教学质量。学校及各学院要始终把学生考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考试工作的好坏要作为本学院教学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第四条 本规范中考试范围是:
1.课程结业考试;
2.学校组织的各种统一测试、等级考试、水平测试、竞赛等;
3.实习、实践教学考核;4.毕业论文(设计)考核。
第二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第五条 全校性各类考试及统一组织的公共课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与实施,考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它各类课程及实践环节的考试,由授课学院负责组织与实施,考务办公室设在授课学院教学办公室,接受学校的监督与检查,学生所在学院参与监考。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的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考试巡察、处理突发事件等,成员由教务处、纪委监察处、学工部、团委等部门联合组成。各学院成立以教学院长为组长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考试的全面工作,处理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集中考试期间,学院应安排院、系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深入考场,检查本院开设课程的考试及学生考试情况。
第七条 新生入学及每学期集中考试前,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有关考试管理的政策和纪律,大力提倡公平竞争、诚信考试,严肃考纪、杜绝作弊。学院考试工作小组要负责组织本院师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召开考前动员会。向教师宣传有关考试文件,要求教师熟悉考场纪律、明确各自职责,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要求,要加强学生考前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学习考试纪律,用典型事例教育学生,帮助他们端正学习态度。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八条 考试方式
1.学校教务处根据每学期教学执行计划,组织授课学院安排课程考试。
2.学校提倡课程考试改革。课程考试可采用笔试(包括闭卷、开卷)、口试、论文、实践操作等形式。凡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等量大面广课程的考试方式由教务处统一确定,其它课程的考试方式由学院根据课程情况确定,经教学院长审定,报教务处备案。第九条 课程考试命题1.试题应充分体现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试题的难度要恰当,份量要适中,要重视“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的考核,体现对学生综合能力与创造性思维能力的要求。
2.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试题须有较高的信度、效度与合理的难易度、区分度;题型可灵活多样。一题多解时应注明答题要求。编排次序一般应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客观性试题后主观性试题。
3.开卷考核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4.凡大面积基础课考核,应成立3人以上的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工作。
5.大面积基础课应使用题库命题,按考核等级从题库中组卷。
6.命题完成后,命题教师必须进行试做,以保证试题的准确性和试题量的合理性。
7.课程考试命题时须同时提交A、B卷,两份试卷的广度、深度和题量应相同,题目相同率不得超过20%。由教务办公室随机确定其中一份为结课考试卷,另一份为补考卷。命题教师必须同时提供标准(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主观题要有评分细则),答案与评分标准应直接写在试卷上。
8.各门课程的考核试题要求在三年内不重复。对于部分专业课和部分文科类的考核试题要求在三年内重复率不超过30%。
9.所有课程考试试卷应采用石河子大学课程考试标准试卷格式。
第四章 考务工作
第十条 考务的组织与安排
1.考务组织:考试一般应在结课两周后进行。课时量大的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应组织期中考试,原则上所有学生班级均应在期末考试周安排一至两门课程考试(除安排集中实践的)。所有课程的考务信息均实行网上管理。各学院教务管理工作人员负责落实考试或考查课程、参考学生、监考人员,并按教务处规定时间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内进行安排。
2.笔试时间:一般为每场120分钟,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但应在考前由学院教学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并事先告知学生。口试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
3.考场安排:考场安排时应要求课程和学院相对集中,以便管理和监督。原则上,一个教室安排一个班级考试。同排两考生之间应间隔一个座位,阶梯教室应间隔一排安排考生。教室座位数不够时,可由巡视人员或考务办公室人员在临近教室安排。
4.主考、监考人员安排:主考由授课学院派出,由课程任课教师担任,全面负责整场考试。每门课程考试均应视考场数量,安排若干名主考。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均由考生所在学院派出,其中一名主监考,一名辅监考。
5.巡视安排:凡10个考场及其以上的大型集中课程考试,学校、学生所在学院应安排巡视,指导和处理有关考试事宜。
6.封闭考场:为减少外界干扰,在集中考试周视情况可在教学大楼设警戒线,对考场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试区域。
第十一条 试卷印制与管理
1.为确保试卷的印刷质量,命题人员应按标准试卷格式提供打印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不符合要求的试卷,应予退回修改直至合格。
2.凡课程考试试卷均按机密件进行印制及保管,实行专人印制、专人保管及发放,确保试卷印制及存放安全。教务处统一安排的公共课程、基础课程的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印制、保管及发放,考试当天由主监考教师到教务处考务办公室领取。其它课程、选修课试卷由学院教办管理工作人员到教务处指定的试卷印制点印制,由授课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凭印刷单,统一领回学院教办保管,考前由主监考教师到学院考务办公室领取。
3.试卷交印时间:集中考试周的考试试卷应于考前二周内交付印刷,其它时间的考试试卷也应于考前一周内交付印刷。
4.各学院负责考试管理人员应对试卷印刷质量、分装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反馈试卷印刷点和教务处。
第五章 课程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 考务办公室考务办公室是当场考试的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提前1小时到达考务办公室进行开考准备,发放试卷、《石河子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石河子大学巡考记录表》等相关表格,检查监考、主考、巡视人员到位情况,及时解决考试中出现的问题。考试结束,考务办公室人员收集整理违纪作弊材料和巡视记录表。各学院不得提前发放试卷,否则按《石河子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主考、监考人员
1.主考应协助考务办公室发放与回收试卷。主监考主要负责试卷及本考场的全面工作;辅监考协助主监考工作,重点负责本考场的组织和纪律。
2.主监考应在开考前30分钟(大学英语考试应在开考前4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和《石河子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辅监考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负责考生的组织。
3.监考人员应对考场进行清理准备,随机编排座位,逐一验证考生考试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组织学生按要求就座。
4.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宣布考场纪律,督促学生将自带的非考试用品、书籍、书包和通讯工具等放到指定的位置。
5.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和草稿纸,同时指导学生填写考试基本信息。
6.主、辅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看书、闲谈、使用通讯工具等。不得发出影响考生考试的声音,不得随便离开考场,不得回答学生提出的与答题有关的问题。
7.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主、辅监考人员应依次核对考生证件和试卷上的姓名是否相符(若未填写姓名,应立即督促学生填写)。在收卷时,若发现学生姓名有明显涂改时,应当场要求学生出示证件,重新核对无误后方可离开。若学生已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应在《石河子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中注明,并将试卷抽出报考务办公室。
8.考场上发现学生违纪应及时予以制止。发现学生作弊,监考人员应立即终止作弊学生考试,并将作弊学生和收缴的试卷及相关作弊证据交主考,由主考带回考务办公室处理。对学生作弊行为知情不报,或为学生作弊提供帮助者将按《石河子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9.考试结束后,监考应认真核收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填写《石河子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随试卷交回考务办公室。
第十四条 参考学生
1.由学校统一安排课程或由学生在网上办理正式选课手续并参与修读的学生(申请免修的除外),才有资格参加课程的考试。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3次或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试的资格。
2.学生应于考前15分钟持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CET、CCT等考试应持准考证,补考还应持补考通知单)进入考场,并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入座。迟到30分钟以上或无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当场考试。开考30分钟以内,学生不得离开考场。
3.学生进入考场后,应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和调动,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得喧哗,不准吸烟等。
4.学生入座后,将证件摆放在靠通道的座位上方,座位上只留下监考人员认可的考试用品,其他个人携带的书籍、书包、复习资料等有关物品应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通讯工具应处于关闭状态,并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
5.闭卷考试时,学生不得将书籍、作业本、参考资料、字典、纸张等放在座位上(含自己及周围桌面、抽屉、凳子上),不得自带草稿纸,不得携带有记忆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不得擅自互借计算器等考试用具。
6.学生在答题前,应在试卷规定位置先填写与考生考试有关的基本信息,不得在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信息或标注任何记号。
7.试题不清楚,学生可以举手向监考人员咨询,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答试题。试卷纸或草稿纸不够,学生可以举手请监考人员补发。未经允许,学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视为交卷。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告监考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8.学生应保持试题(卷)、答卷和草稿纸的完整。若有缺损,应立即向监考人员说明原因。
9.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答完试卷,应将试题、答卷和草稿纸整理后反扣在座位上并举手示意,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10.考试结束铃声响后,学生应立即终止答题,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清点收卷,在监考人员的指挥下,清理好自己的随身物品,有序、安静地离开考场。
第六章 违纪作弊界限和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为考场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1.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经监考人员劝阻无效的;
2.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第十六条 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为考场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干扰考场秩序,阻碍考试正常进行的;
2.在考场上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者,经劝阻、教育无效的;
3.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上(含桌面、凳子上和抽屉内等)及其周围(相邻空座位)发现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纸条、书籍、资料的;
4.未经监考老师同意互借文具的;
5.开卷考试时,擅自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和计算器等物品的;
6.替作弊学生作伪证的;
7.携带通讯工具及有记忆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在考前未主动上交监考老师,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发现的;
8.他人拿取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草稿纸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
9.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未按考试规则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的。
10.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以下行为之一,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1.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或者相邻空座位的桌面上、凳子上、抽屉内发现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2.在课桌、墙面或身体上、衣服上、文具上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第十八条 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他人试卷、核对答案、传递纸条或有意协助他人抄袭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以及作弊证据的。
第十九条 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为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考试中相互交换试卷的;
2.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3.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在考试时间内,考生通讯工具中有接收、呼出记录或通讯工具中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携带电子接收装置的;
5.再次作弊的;
6.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7.偷窃及传播试卷或答案的;
8.参与共同舞弊策划的(三人或三人以上为共同舞弊)。
第二十条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1.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下达考试违纪通知书,并通过学院与学生本人见面。
2.违纪、作弊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向石河子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3.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调查及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文并校内通报或公布。
第二十一条 违纪、作弊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各学院依照本规范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章 成绩评定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成绩评定
1.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并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2.课程考试可采用笔试(包括闭卷、开卷)、口试、论文、实践操作等形式。考试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百分制和五级制之间的换算方法如下:百分制换算为五级制 五级制换算为百分制
百分制 五级制 | 五级制 百分制 | |
90—100 优秀 | 优秀 95 | |
80—89 良好 | 良好 85 | |
70—79 中等 | 中等 75 | |
60—69 及格 | 及格 65 | |
<60 不及格 | 不及格 <60 |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论文、实验报告及考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记载应有依据,并与试卷一齐归档保存。未完成课程规定的实验、实习及作业要求者,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试的资格。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宣布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
3.阅卷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认真细致、公平公正地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卷。阅卷教师要注意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勇于探索和创新的精神,对学生的独到见解、新的思想和方法要予以认可。
4.考卷应用红笔批阅,每道题都应留有批阅痕迹和明确的得分记录,各题的得分应记入试卷首页的得分栏内,以便统计总分。考核方式如是论文形式的,需对论文认真批阅,提出批阅意见,并附评分依据。考卷应按评分标准采用流水作业方式阅卷,统一评分。所评定的成绩应能客观地、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学习的情况。
5.课程负责人应组织任课教师按教学班进行试卷分析,试卷分析应提出改善教学及提高质量的建议,试卷分析表打印并与试卷一同归档。公共课及不及格率超过15%的课程试卷分析表,应报送一份到教务处归档。
第二十三条 成绩记载
1.每门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及时在网上提交,成绩录入并校对无误后应打印有效成绩两份,由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签字确认,一份由任课学院教务管理人员按学年、学期和课程分类归档,一份按课程归类后交教务处成绩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2.学生成绩提交应包含所有学生的成绩,不允许留空白。任课教师应对学生成绩认真核对落实,未批准缓考又不参加考试者,成绩应录为“缺考”。
3.未按时上网提交学生课程成绩,或提交成绩出现差错的,学校将追究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的教学事故责任。若确因教学安排等原因不能按时提交成绩的,应由授课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上报教务处。
4.未参加选课也无考试申请的学生参加考试,其成绩视为无效。
第二十四条 成绩管理
1.各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应根据权限对学生个人成绩和班级成绩进行查询、统计,并负责打印学生成绩单。
2.各学院根据网上成绩数据,筛选补考学生名单、进行安排补考、统计学生学分、进行学籍处理。
3.教务处根据教学管理系统数据进行学籍处理审查、数据报表统计等。学院可按年级、专业和班级进行成绩分析,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提供给系、教研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成绩查询及更改
1.学生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公布。任课教师不得提前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教师打听或查阅成绩。全校师生都可通过校园网查询或打印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各种成绩数据。
2.学生所在学院对成绩有疑问,可直接向任课学院或教务处询问,由教务处负责处理。
3.学生可通过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及时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等情况,不及格课程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对课程成绩有疑问的,学生可在当学期(期末考试可延至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查卷申请,逾期不再受理。任课学院负责组织课程负责人和阅卷教师对学生试卷进行复查,同时将查卷结果及时反馈学生所在学院。
4.查卷时发现有误的,由阅卷教师或课程负责人据实更正,填写《石河子大学学生成绩更正申请表》,经任课学院教学院长和阅卷教师或课程负责人共同签字,附学生原始试卷复印件报教务处审批后,由任课教师在教务处更正。查卷申请、成绩更正申请表由任课学院和教务处分别存档。
第八章 考试资料的存档及保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学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支撑材料。各学院应对试卷及成绩进行规范管理。
1.授课学院试卷归档材料应包括:期中、期末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成绩单、考场记录等、平时成绩及考核办法、成绩分析表。如该课程有补考的,补考试卷应附在正考试卷之后,并附补考学生成绩单。
2.学生成绩单(包括查卷后更改的成绩原始资料)由任课学院按学年、学期和课程分类管理归档。保存期为6年(五年制学生应保存7年)。
3.各学院应按学年、学期和课程上报学生成绩单,公共课及不及格率超过15%的课程,还应上报试卷分析。
4.教务处全面负责学生成绩管理,应定期下载成绩,制作光盘按学期将成绩的电子数据备份。
5.考试违纪作弊原始资料和处理文件均须保存,记过以下处分由学院归档管理,留校察看及以上由教务处归档管理。
第九章 缓考、免修、缺考和补考
第二十七条 缓考
1.学生因非主观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可申请缓考,一般原因为生病、考研冲突等。缓考随补考进行,成绩按初修记载。缓考不及格者须重修。
2.缓考申请应在课程正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报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后,由学院教务管理人员负责上网办理。“报考研究生缓考”凭研究生入学考试准考证申请,最多只能申请研究生入学考试前一周的两门课程缓考。
第二十八条 免修
1.学生对所必修的某门课程已经掌握的,可以申请免修。免修学生可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直接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其期末考试成绩即为课程总评成绩。
2.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应当在该门课程开课两周内提出,填写《石河子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及任课教师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免修。免修课程不及格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验课、军事训练、生产实习、认识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二十九条 缺考无故不参加考试、考前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均视为缺考,缺考者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第三十条 补考
1.学生当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补考一次(未参加补考视为放弃)。补考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第2-3周进行,补考课程成绩记载时注明“补考”字样。全校性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组织补考,只能重修。
2.所有课程的补考都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时间段内进行,未经学校允许,学院不能自行组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时间的,应报教务处审批。
3.补考学生名单由授课学院或教务处通过教务网络管理系统筛选,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统一安排的公共课补考由教务处负责安排时间、地点及监考人员并在网上公布,专业课、跨院课的补考由各授课学院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安排进行。
4.补考安排应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由教务处统一发布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教办打印补考通知单,加盖学院教办印章和教务处考试专用钢印后发给学生。
5.任课学院应及时组织教师评阅补考试卷和成绩上网,并要求在补考后一周内完成。教学文档的归档管理与正考相同。
第三十一条 其它问题
1.第二课堂成绩和特殊培养学生成绩的认定和记载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
2.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石河子大学考试管理办法》(石大校教发〔2003〕9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课程考试规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3.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